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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住建局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市法制局要求,我局结合大理市实际,拟定了《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月24日至3月15日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修订完善的基础上,于6月8日至6月23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现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1.《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具体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接受所在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建议修改为:“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予以采纳。
2.《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建议新增:“鼓励企业及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产权清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及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投资企业进行中长期融资,投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产权登记部门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因《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对抵押事宜做了明确,在以后的工作中,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建议办法中此条不再单独新增。
3.《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应当在项目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建议修改为:“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予以采纳。
4.《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将“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项目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建议修改为“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60%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4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7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此条,已征求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仍然沿用原来的政策,不再调整。
- 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