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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13时30分,随着清脆的法槌声敲响,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一案在水泄乡世兴完小公开开庭。
此案系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某为泄私愤,对同村村民被害人周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周某某中型颅脑损伤、左肩部皮肤裂伤、左肩胛冈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达轻伤一级。为使广大村民和在校学生接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县法院、县检察院决定开展“阳光公诉”,到百姓家门口开庭。
庭审过程中,县检察院公诉人除有效指控犯罪外,结合案情及工作经验,从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危害等方面进行分析,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被害人当庭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法庭当庭宣布,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旁听的学生及村民也从中得到警示和启发。
庭审结束,村党支部书记梁登寿感慨道:“‘阳光公诉’把法庭搬到群众身边,使广大老百姓在家门口就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让灵魂得到警示、心灵得到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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