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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住宿行业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餐饮、住宿行业属人员密集场所,是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的重点监控领域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根据云龙县“12355”疫情防控工作总要求,为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的疫情传播风险,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经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至应急响应解除期间,加强对全县餐饮、住宿行业进行疫情防控管理。现将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要求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行业的管理
1.餐饮服务单位于2020年2月29日前不提倡营业,如确需营业的,按照自愿经营原则,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建立就餐人员台账,对就餐人员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2.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举办商务、宴会、庆祝等聚集性活动;禁止举办聚集人数较多公众聚餐活动。
3.烧烤、火锅类餐饮服务单位暂停营业。农贸市场内餐饮服务单位、制作凉菜、卤肉熟食加工(含烤鸭烤鸡等)经营户暂停营业。
4.学校、医院、企事业职工食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继续经营。疫情防控期间,倡议各单位食堂暂停集中就餐(桌餐),推荐实行分时分餐制,即取即走。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打包送餐制,降低食堂内人群聚集密度。干部职工取餐时应佩戴口罩。
5.餐饮经营单位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6.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必要时每餐前检查),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37.2度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督促其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报告。
7.所有在岗员工应配戴口罩上岗,且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或进行消毒处理。在制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从业人员应提醒就餐人员在就餐前洗手。
8.每天对就餐场所、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和洗手间等进行消毒,洗手间应配备洗手水龙头及洗手液、消毒液等。
9.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餐用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用具的清洗消毒参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10.餐饮服务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体温测量器具,对消费者进行发热症状检测、提醒,如在就餐场所发现消费者有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积极劝离现场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
11.提供网络订餐送餐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对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进行每天清洁消毒。县内承接外卖业务的经营企业要对员工进行严格的健康监测管理。
12.严格餐厨垃圾管理,在餐饮单位内设置餐厨垃圾专用回收容器,并将餐厨剩余物集中投放到住建部门指定的回收点,避免餐厨垃圾污染环境和传播病菌病毒。
13.餐饮服务单位要提高对疫情防控形势的认识,配合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加强对经营场所内疫情防控的宣传工作。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宿行业的管理
1.2020年2月29日前,原则不提倡宾馆、酒店、客栈等住宿行业正常营业,确需营业的必须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2.全县辖区内各酒店、宾馆、客栈等住宿服务行业取消预定的酒店和行程,退房、退单等涉及预定金的,各营业单位应全部退回给旅客,并做好旅客解释说明和相关善后工作,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纠纷或投诉的,及时协调,妥善处理。滞留旅客定点接待单位要积极做好服务,并配合做好相关隔离观测工作。
3.全县住宿行业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增加必要的设备。开业经营的单位必须对经营场所每日至少两次全面消毒,并加强监测,设置体温检测场所,实行逢进必检,第一时间发现发热病人。要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工作,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从疫区到我县游客的行程、食宿、路线等详细信息,确保一旦发现可疑病例,立即动员游客自行留观,不外出活动、不与他人接触,并第一时间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文化和旅游局。
4.各经营单位暂停举办大型集体文娱活动。除正常接待住宿经营活动外,所有单位暂停举办迎新春、嘉年华、酒会等一切人群聚集的大型集体活动。涉及提供餐饮的应向市场监督部门备案,严格按要求管控经营。
5.各经营单位所有在岗员工应配戴口罩上岗,且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或进行消毒处理。消毒防护工作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许上岗。
二、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及时宣传解释好相关政策要求,加强辖区内餐饮、住宿行业的监督管理,倡议各餐饮、住宿行业服务单位承担起社会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按要求落实好相关管理措施。
(二)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监局、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公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指导各乡镇抓好相关工作,并进行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的经营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执行不到位的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
(三)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督促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新型冠状病毒发病症状提示牌、防护要求和监测点,配备相应测温器具,严格筛查服务对象,如发现服务对象存在疫情症状,按有关规定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处置。
(四)全县餐饮、住宿行业恢复正常营业时间由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明确后另行公布。
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 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