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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祥卫发〔2018〕126号
局属卫生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事业单位车辆租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确定的各项管理原则,认真执行公车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二、各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公务出行审批制度,实行一事一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活动。
三、单位没有车辆保障开展工作,或者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租用车辆。租用车辆实行一事一租用。
租用车辆原则上应向有资质的汽车租赁或客运服务企业租用,租用车型不得高于规定的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办理车辆租用手续时,应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租用的车辆应当技术状况优良、手续设备齐全。
租用车辆的费用按协议约定结算,承租方应出具合法票据。费用支出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对应开展的工作或项目,从用车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四、各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司勤人员安全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租用车辆时,双方应当在车辆租用协议中设定安全条款。
五、乘坐公车或租用车辆履行公务的人员,公务出行费用报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严格审核,不得重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六、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加强对公务交通的管理。要做好公务用车的台账登记和资料存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祥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13日
- 日期: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