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
推荐文章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修改《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修改《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7年9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决定对《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州(市)、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可开展系统内巡察工作。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巡视巡察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
五、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纪委分管副书记、省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担任。”
在第五条增加第四款:“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州(市)、县(市、区)党委,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巡察工作的领导。”
六、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负责对全省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第八项修改为:“(八)研究处理巡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
八、将第八条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增加第七项:“(七)加强对巡察工作的指导;”。
九、将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建立适当规模的省委巡视组组长库,根据每次巡视任务从组长库中选定组长并授权。建立巡视工作人才库,加强人才库管理。”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州(市)、县(市、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巡察工作,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纪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
- 日期:2017-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