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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当事人
【案情简介】
段某曾入职某淀粉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中约定段某的月工资为1500元。2012年2月27日,段某病亡。2017年12月,杨某以某淀粉有限公司拖欠其夫段某生前劳动报酬为由,自己名义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淀粉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段某自2009年8月至2012年2月共计31个月的劳动报酬465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案例评析】
1.需要明晰的几个概念
(1)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诉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年龄、精神状态无关。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2.不予受理的依据及理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杨某虽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但具体到本案当中,杨某未与某淀粉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其并非本案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本案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综上,杨某不是本案的适格申请人,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
【延伸思考】
如果段某生前已提出仲裁申请,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死亡,此时案件该如何处理?
此种情形下,涉及当事人变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如果段某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死亡,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先中止案件审理,然后及时通知段某的继承人(通常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
- 日期:2018-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