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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2018年消毒质量监测的通知
祥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
开展2018年消毒质量监测的通知
祥卫发〔2018〕33号
县级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托幼机构,各乡镇卫生院,各民营医院:
为预防疾病的传播,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及省州消毒监测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2018年消毒质量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18年4月对全县各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及生产、经营、使用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开展一次消毒质量监测(随机抽样)。
(二)2018年10月对县级各医疗机构及托幼机构开展一次消毒质量监测(随机抽样)。
二、监测对象
县、乡(镇)、村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民营医院,厂矿、学校及其它单位的医务室,托幼机构,生产、经营、使用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三、监测内容
(一)医疗卫生单位抽查项目:(1)物体表面:包括各类诊断室、治疗室、化验室、药房、手术室、产房等的桌面及其它物品;(2)医护人员手指;(3)灭菌器材:包括各类消毒、灭菌过的医疗器材,如手术包、产包、外科和口腔科器材、注射器、针头;(4)空气:各类手术室、产房、人流室、供应室无菌间、治疗室、病房等的空气;(5)浸泡液、消毒液:包括各类消毒药品配制的消毒液;(6)紫外线、污水。
(二)托幼机构抽查项目:浸泡、消毒液、体温计、玩具、桌面、保育员手指等。
四、监测项目数量
(一)县人民医院50项(件),县中医院25项(件),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个单位25项(件);祥龙医院、泰安医院、为民医院、玉龙医院、爱心医院、黎明医院、博爱医院、百佳医院、宏旺医院、九州医院每个单位20项(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皮防站每个单位10项(件)。
(二)乡(镇)卫生院15项(件);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每个单位10项(件)。
(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分支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厂矿、学校及其它单位的医务室每个单位5项(件)。
(四)托幼机构每个单位10项(件)。
(五)生产、经营、使用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品种、数量确定项(件)数。
五、监测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不收取监测费。
六、工作要求
(一)由县卫生监督所牵头,各乡镇卫生监督分所负责卫生监督工作;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集样品、检验工作,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和采样记录原件报县卫生监督所;
(三)采样记录单、检验报告中被采样单位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2018年4月18日
- 日期:2018-05-06